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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

  探索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增补品种)执行省集中采购、市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机制,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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