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的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经营、服务收入的企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纳价调基金,具体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机动车辆除外)、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均按销售、经营收入总额的1‰计征。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销售、经营收入总额的1%计征。
(三)对无法计算销售、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可以实行定额征收。
四、价调基金征收方式
(一)价调基金可以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从我市征收工作的实际出发,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市直、中省直企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含区)的价调基金委托市地税局代征。代征单位或部门必须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缴。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或挪用挤占,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价调基金征收实行税前列支,按月征缴。代征部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解缴一次,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应严格票据的使用和发放管理,每年度清缴一次,以旧换新。
(三)缴纳价调基金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价调基金。对拒交和无故拖欠的,可委托有关银行直接划拨,也可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四)为加强价调基金的征收力度,市政府每年与价调基金代理征收部门签订价调基金征收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征收任务及奖惩办法。代理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责任状所确定的任务目标积极努力征收,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完成既定任务的,给予核拨手续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未完成既定任务的,视情况给予核减手续费。
五、价调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