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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价调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的积极作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丹政发〔200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调基金征收意义

  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近年来,价调基金在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扶持农业生产基地发展、积极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促进商品流通、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价调基金征管工作中还存在着征收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国务院稳定物价的总体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价调基金制度。

  二、价调基金用途

  价调基金是政府用于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主要用于:

  (一)政策性补偿。即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调基金给予补偿。

  (二)为平抑粮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三)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四)对特困群体因价格因素影响的生活救助。

  (五)用于大型农产品、食品批发和农贸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六)政府用于其他调控市场的相关需要。

  三、价调基金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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