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配合退耕办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
第二章 计划下达与申报
第六条 县发改局、退耕办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的任务、退耕农户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文件上报市发改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
第七条 县发改局、退耕办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研究后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退耕户。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
第八条 县退耕办将省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退耕户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写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基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干鲜果基地建设、补植补造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达到指导施工设计的深度。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项目实施编制完成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发改局报市发改委,同时,由县各有关部门抄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退耕办牵头负责本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第十三条 县退耕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县发改局报原审批部门履行实施方案变更手续。县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总规模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