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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政府管理的、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县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8.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审核、收发、机要、保密、保卫、档案、行政后勤、会议组织、财务管理、综合治理;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起草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材料;负责审计成果统计、审计信息、综合调研、政务公开以及编撰审计年鉴等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统计及综合分析;起草经济责任审计作业规程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县委管理的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地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管理的、县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责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局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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