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7号)精神,设立县审计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资产、县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县审计机关参与市审计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政府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