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实施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对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在丹东市市区驻丹的外埠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监察案件,并对重大、疑难案件和上级指定的案件直接实施监察,对全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督查。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确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