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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经洛阳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待改造完成入住新社区后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有地域文化特色确需保留的村庄,经原貌整治和市新农办认定后,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农用建筑物,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登记时股权要界定清楚。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各城市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伊滨区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应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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