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市代开发票点标识、工作牌及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9〕23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前期市局已下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委托代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地税函[2009]216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就代开发票点标识、工作牌及专用章式样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区、县局统一执行。
一、代开发票点标识
(一)规格
1.60cm(宽)*120cm(长);
2.80cm(宽)*160cm(长);
3.100cm(宽)*200cm(长);
4.120cm(宽)*240cm(长);
5.130cm(宽)*260cm(长)。
(二)材质要求
拟统一选用“不锈钢底板+丝印字”作为标识材质。主板为不锈钢,经防锈、防酸处理,烤哑光漆,丝印文字。
(三)文字要求
标识牌内容为 “地税发票代开点”,排列顺序必须是上方维文、下面是汉字,采用老税徽标识。此外,标识牌为蓝色底纹、白色字样。
要依照上述规格和要求,按美观、坚固、实用的标准制作。
(四)版面效果图参考地址:市局ftp/征管处/下载/热西提/地税发票代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