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延长工作时间完成。
(七)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八)个性化服务。为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其他特殊纳税群体开设专用窗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制度建设,完善岗责体系、行为规范、业务衔接、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应急处理、安全保卫等制度,保障办税服务厅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应根据《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统一规范设置相关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流程、业务标准和相关要求,保证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做到语言文明规范,举止庄重得体,工作人员在离岗期间,应放置“有事暂时离开一刻钟,请您稍候”提示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局应加强业务部门与办税服务厅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推进无纸化审批,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局业务部门要树立“为办税服务厅服务”的理念,凡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业务,业务部门要为办税服务厅提供规范的受理内容,并根据政策调整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服务厅传递的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受理或处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其他投诉的应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局应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有计划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