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各类标识。其中:门牌标识按照总局的要求设置,其他标识按照市局的要求设置。
办税服务厅台面应统一建成低平面、开放式,方便纳税人与税务工作人员平等交流沟通,并在台面放置工作人员岗位牌。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可按功能划分为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包括取表填单)、自助办税区和休息等候区;并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及服务评价器。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区按业务功能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各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窗口功能, 逐步实现通过综合服务一类窗口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第十七条 咨询辅导区内设置现场咨询服务处、资料查阅处、取表填单处、办税事项公开处。
现场咨询服务处为提供税法、办税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引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资料查阅处集中摆放涉税资料、报纸等,供纳税人免费查阅。
取表填单处集中摆放各类表证单书,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办税事项公开处公开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能、办税流程、税款核定、欠税公告、大案要案、税务处罚、行政收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十八条 自助办税区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电子报税设施、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样本、笔墨纸张及其他用品。
第十九条 休息等候区为纳税人摆放桌、椅、饮水机及纸杯等便民设施。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服务:
(一)公开服务。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服务承诺、办理时限等需公开事项。
(二)导税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办税咨询,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排队叫号系统到相关的服务窗口或区域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四)限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后,对于即办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对于非即办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五)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