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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9〕9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筹备组: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第8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应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抓紧做好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工作,积极组织落实。2010年7月底之前,市局将对全局所有办税服务厅建设进行检查验收。目前,排队叫号系统及服务质量评价器已经政府采购完毕,各局在改建办税服务厅时与信息处联系沟通,应一并安装到位,防止重复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各区(县)局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按照文明、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断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逐步达到“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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