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住宅类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水磨沟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220号)文件精神,经市局201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对乌鲁木齐市非住宅类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予以明确:
自2010年6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非住宅类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为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公布的乌鲁木齐非住宅类房屋平均价格。凡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