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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巡查办: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经2010年6月4日第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迈上新台阶,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意见》、《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标准,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坚持规范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局应结合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加强办税服务厅及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

第二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综合得分=内部考核得分*70%+外部评议得分*30%,其中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评议均以百分计算。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内部考核的主要方法:内外抽查相结合,抽取征管软件数据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查阅有关文件、记录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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