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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区(县)局在报送案源线索时需提供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缴纳税款情况;

  (二)发现的涉税违法线索;

  第十条 建立案源线索报告制度。各区(县)局每月10日前通过市局内网上报(管查联动文件夹)《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天山区地税局、沙依巴克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水磨沟区地税局全年所提供的案源线索不低于上年末企业总户数的0.5%,其它各区(县)局不低于上年末企业总户数的1%。

  第十一条 稽查局对报送的案源线索户,由选案部门结合征管系统进行审核,对不合要求的线索不予选案,并备案。稽查局对被采纳的案源线索应在次月1日前派户检查。对不予选案户和已派案户在次月10日内反馈各区(县)局,避免重复报送案源线索的问题。对已选户,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查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各区(县)局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各区(县)局;各区(县)局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市局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第十三条 稽查局检查案件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过程中认定的被检查对象主要税收违法事实及查处结果;

  (二)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稽查局查结案件后,在次月10日内,填制《稽查管理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文书二),通过市局内网上报(稽查管理协调互动文件夹),将相关信息反馈各区(县)局。

  第十五条 稽查局经稽查发现纳税人涉税问题查处后,对征管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按季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征管工作建议书》;对征管个性问题向各区(县)局提出符合实际的征管建议,内容包括:

  (一)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

  (二)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加强征管工作、改进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稽查局在做好管查联动工作的同时,应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立案检查,检查中所涉及的未缴税款一律作为查补税款收入(已纳入区县局欠税核算的除外),并作为征管质量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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