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稽查局查补的税款时,应严格按照稽查局出具的相关资料的内容征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六)对稽查局提出的有关改进征管、加强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建议,要及时分析和落实安排。
第六条 稽查局的职责:
(一)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确定稽查对象时,要充分征求各区(县)局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二)根据对纳税人的检查情况、配合态度以及执行政策情况等,提出被查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建议,作为各区(县)局评定、调整或撤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在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应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填写税务稽查相关文书(稽查查补税款通知书),交由各区(县)局收缴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后,要认真分析,掌握偷税环节、作案手段和方式方法,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向各区(县)局提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具体措施。
(五)在检查中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发现各区(县)局尚未控管或某些信息资料未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情况,及时书面建议各区(县)局纳入控管或补充完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区(县)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发现有偷税嫌疑并达立案标准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有涉嫌发票违法造成偷税的案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移交的案件。
第八条 各区(县)局在上报案源线索时,应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与纳税申报是否配比,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初步稽核,并通过一些具体指标进行分析,以此确定上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