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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机关各业务处室: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局第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强化稽查力度,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使征管、稽查各部门之间互相沟通、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信息共享,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稽查、征管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互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达到加强税收征管,共同堵塞漏洞的目标。

  第三条 稽查、征管要建立信息资料交换传递制度,指定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工作;对互动工作中的各类文书资料,接收方要建立台帐签收登记,妥善保管。

  第四条 为推动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成立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稽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业务副局长、市局征管处处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具体承办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事宜,并对各区(县)局与稽查局之间协调工作的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五条 各区(县)局的职责:

  (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要及时以《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

  (二)积极协助稽查局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时,移送稽查局列入检查对象,为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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