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检查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请各区(县)局结合《转发自治区地税局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乌地税函[2010]118号),开展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0月28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一、检查内容:
(一)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情况,包括:
1、办理交强险的车辆数、实际征收车船税的车辆数及对数据相差原因的具体分析。
2、保险机构对交强险的控管比例。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包括:
1、保险机构是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312)等相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有无不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的情况及其他情况。若有上述情况发生,应详细说明应征未征的车辆数、车船税金额及原因。税务机关应对保险机构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及相关资料检查。
3、保险机构受理车船税减免税情况及相关资料检查。
4、保险机构税款解缴情况及相关资料检查。
5、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区(县)局应随总结上报:
(一)2010年车船税退税情况,包括:退税原因、退税金额。
(二)2010年向保险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情况,包括:
1、是否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2、应支付代征手续费金额、已支付代征手续金额及原因。
三、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检查工作列入2010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