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增情况
(一)城镇低保标准:全市统一将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到31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450元提高到16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3360元;分散供养由1900元提高到2120元。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20%确定。
(一)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全市统一从每月285元至34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至38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其他救助项目继续按《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07〕47号)执行。
(二)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由每人每年1450元至17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元至1920元。
三、调整标准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底前要将补发的资金一并发放到位。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同时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关系城乡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要搞好对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和社区、村低保专干的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