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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就业困难的复转军人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就业困难的复转军人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就培〔2009〕17号)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解决复转军人就业难问题,我市将新增加18个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的复转军人实施岗位援助,并对原有在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整。现就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名额及调整情况

  此次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名称为基层退管协管员,人员管理形式为聘用合同制,由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进行代管,并建立劳动关系。此次共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18名,其中:天山区5名,沙依巴克区7名,新市区2名,水磨沟区4名。调整4名。(具体情况附后)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2009年度岗位补贴标准为696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80.07元。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4050”人员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级就业专项经费按3:7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总额的70%,区级承担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总额的30%。

  三、招聘办法及要求

  此次人员招聘由市人事局军转办负责推荐,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招聘时间定于2009年6月1 日--6月5日,招聘人员于6月10日前全部上岗。调整人员于6月1日之前到调整后所在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

  此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按现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与本区(县)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与各区(县)用工单位【区(县)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派遣协议,统一派遣人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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