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街道(乡镇)、社区维稳安保巡逻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街道(乡镇)、社区维稳安保巡逻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9〕17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7.5”事件以来我市稳定工作的要求,我市各区、县通过招用社会工作者、维稳安保巡逻员等方式,相继组建了街道、社区维稳巡逻组织。街道、社区维稳巡逻组织的建立,对保持我市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我市长期维稳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及范围广、组建时间短等原因,造成目前一些街道、社区维稳巡逻组织存在人员不稳定、工资待遇标准高低不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维稳巡逻组织作用,现就做好我市街道、社区维稳巡逻组织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维稳安保巡逻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招用、管理街道(乡镇)、社区维稳安保巡逻员的单位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资格(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64号),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二、街道、社区维稳巡逻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一支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招用的维稳安保巡逻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稳定维稳安保巡逻员队伍。

  三、为确保所招用维稳安保巡逻员上岗后的工作质量符合我市基层维稳工作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维稳安保巡逻员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四、用人单位可参照我市2009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管理方式,确定维稳安保巡逻员工资待遇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总计1385元,其中岗位补贴:1005元(含个人缴费:146元)、社会保险补贴:380元】。同时各区、县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