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所在地区(县)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4. 本人银行卡卡号。
四、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
对新疆籍失业人员及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受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限制。其可持暂住证等相关资料在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
按社区城镇户口居民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按乌劳[2009]53号文件规定已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补贴。
灵活就业范围同上,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微利项目。
⒉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行业及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供就业援助金标准为3000元,且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就业困难援助金由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社区城镇户口居民每人每年10元标准年初一次性拨付区(县)财政就业资金专户。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⒊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从事微利行业及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附件8),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4),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经街道党政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汇总表》(附件10),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审批表》(附件11),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就业援助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拨付申请者本人。在发放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金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