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新疆城镇户籍、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享受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为新疆城镇户籍,且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包括在农村从事畜牧养殖、土地承包)。
已享受过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如符合上述条件,仍可享受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
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⒊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附件8),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4),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9),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拨付申请者本人。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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