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乌鲁木齐地区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且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的养老保险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疆籍人员。
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计算,当年 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⒊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由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疆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情况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写《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由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审批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企业招用新疆籍人员申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⑷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⑸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三、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