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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㈢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工作

  经市级人事部门确认后,对具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具体申报按照乌人[2009]92号文件执行。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需先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到市级人事部门申报见习,见习期内可按月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按照乌人[2009]92号文件规定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

  ⒉补贴标准和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2年。见习生活费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⒊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见习基地到市级人事部门进行申报。具体办理程序由人事部门制定。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后,由市级人事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市级人事部门将大中专毕业见习登记情况、参加见习情况、生活费补贴的审批发放情况以统计报表形式按季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预拨下季度见习补贴资金。见习生活费补贴应专款专用,见习单位应单独设立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四)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工作

  新疆户籍的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补贴。

  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在上岗前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全国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助,未就业少数民族民考民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还可参加适应岗位需求的强化汉语言培训,考核合格的还可申请汉语言培训补助。

  具体补贴规定按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新招用员工的50%,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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