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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③本人银行卡卡号。

  ⒉生活费补贴。返乡或城镇大中专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⑴补贴对象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返乡或城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⑵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最低工作标准(不含三险一金),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⑶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由本人按月到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核实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4),填写本乡镇(街道)《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费补贴汇总表》(附件7)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在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同时,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③本人银行卡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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