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享受补贴15人(包括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㈡关于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及按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工作

  ⒈社会保险补贴。返乡或城镇大中专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且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⑴补贴对象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返乡或城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⑵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之和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⑶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本人按季度到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核实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附件4),填写本乡镇(街道)《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