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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就培〔2010〕7号)


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突出解决就业难点,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对新党发[2009]1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做了补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新党发[2009]11号、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就政策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

  ㈠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作

  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⒈补贴对象范围:企业新招用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人员。“新招用”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下同)

  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市级转移下拨的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⒊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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