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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援助机制的通知


  (三)针对部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就业需求,但无法外出就业的情况,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广泛收集手工编织、外来加工等适合在家庭工作的就业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近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帮助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区(县)收集、筛选的空岗信息情况,结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求职意向,开展"订单"式培训,提升其就业技能,实现以培训促就业。

  四、加大政策帮扶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根据"零就业家庭"状况,将未就业的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就业困难认定表享受以下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一)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鼓励其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能力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对实现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给于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执行。

  (二)给予社区就业援助金补贴。对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启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3000元的社区就业援助金。具体标准按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企业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企业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执行。

  (四)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及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6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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