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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援助机制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做“零就业家庭”认定时,可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服务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帮助实现一人就业。

  (三)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

  1.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应实行“实名制”、“公示制”、“销号制”三制管理。“实名制”即“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均采取实名登记管理,家庭成员姓名及相关情况要准确真实;“公示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要及时通过社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销号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后,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三次推荐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就业的人员,要在“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上明确记载,并视同为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并及时将其从“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中予以消除。

  2.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结合提供服务内容,及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于"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的或无就业愿望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已就业"或“无就业愿望”,签署经办人姓名及时间,将证件返还本人,将就业帮扶、就业相关信息记入台帐,录入劳动保障平台。

  三、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

  对于已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街道(乡镇)、社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开展一对一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一)实施托底安置。对新增“零就业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在不超过公益性岗位预算指标数前提下,结合“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身条件,在对岗位不挑不拣的情况下,24小时内安置家庭成员中一名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

  (二)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一对一就业帮扶机制。对于不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要为其家庭指定就业指导员,指导员由区(县)、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采取分户负责的办法,根据“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自身特点,由就业指导员为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主动争取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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