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援助机制的通知
(乌就培〔2010〕1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市委九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努力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是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以及就业观念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等原因,就业十分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帮助和扶持。各区(县)政府要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在每月月底之前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实施动态跟踪等措施,帮助已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实现动态清零,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制度
(一)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家庭申报,社区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区(县)认定制度。
1.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引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时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零就业家庭"的申报工作。
2.建立"零就业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社区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
3.完善“零就业家庭”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按乌鲁木齐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07]22号)文件执行。
4.建立"零就业家庭"服务台帐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按月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附件1)、《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跟踪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2)、《乌鲁木齐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附件3),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并将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劳动保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