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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大中专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

  (一)补贴标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乌就培〔2010〕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企业到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登记表》(附件10),由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帐号。企业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 企业可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招用的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就业登记记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工资支付凭证(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单位期间全部由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关于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居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由本人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岗位推荐等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涉及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审核把关。要规范操作,明确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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