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成功创业毕业生创业鼓励金
1.补贴标准和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同时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可申领1000元标准的创业鼓励金:(1)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2)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成功创业(以营业执照时间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实际开业时间证明为准);(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一年以上合同,或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种植大户系指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养殖大户系指养殖存栏大畜40以上头或小畜存栏200只以上或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4)所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一直正常经营。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创业鼓励金具体申办流程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177号文件)办理。申领前并需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金申请审批表》(附件9)
(七)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的享受次数
一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除可先后参加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创业培训以外,还可参加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上述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乌鲁木齐市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六、关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一)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1.补贴标准。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二)对赴内地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上述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七、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