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4、本人银行卡卡号。
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乌财社[2006]11号文件执行。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积极组织实施有培训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对在校的本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全部实行先垫后补(帮扶)方式。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等就业引导性培训,培训期限为12课时。培训资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确认。
2.补贴标准。按每培训1人50元标准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用于支付培训场地、教材、教师授课及教学用具等),20元用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的伙食补助。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结束后,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按实际培训情况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与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均须在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