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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经办。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号。

  3.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此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三、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参保形式在乌鲁木齐市缴纳养老保险,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8),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4),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9),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财政所,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银行卡。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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