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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 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一)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按照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执行。

  (二)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由大中专毕业生所在企业按季向乌鲁木齐市级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核表》(附件2),按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乌鲁木齐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大中专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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