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11〕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1]14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无就业经历的人员。(下同)。
(一)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