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用信息系统与病历资料核查相结合。
对于从医保结算系统中能够调出的检查数据,进行全面
复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挂名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违规收费等现象,采取现场实地核查病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被抽调到检查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自被抽调之日起就必须到岗工作,努力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各检查小组组长要按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安排,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此次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发改委、财政、卫生、药监等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关系,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考核工作。
(三)严格检查标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对定点单位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严格依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
(四)对发现严重违规和难以处置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违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在责成社保局予以追回;
2、对发生违规、欺诈或欺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套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要坚决追回;对骗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协议》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进行复验,对复验后仍有问题的,将停止与其结算,并在下一个医疗年度不再续签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并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五)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9月10日前将检查评估结果书面总结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9月25日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各相关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结,通报检查结果,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次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