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就医等违规现象。
(7)住院费用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9)药房是否存在搭售保健品、保健器材、日用商品等现象。
(10)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收、乱收、重复收费、挂靠收费等违规问题。
(11)药品定价与进价差价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定价规定。
(12)有无将目录外药改为目录内药进入基金支付。
(13)有无将目录外诊疗项目列入目录报销。
(14)有无超项目多次重复检查,或者一天内超常规反复检查理疗套取基金问题。
(15)给住院病人开非诊疗疾病药品。
(16)有无陪床住院报销。
(17)有无医院人员一年内反复挂床住院套取基金现象。
(18)有无医院人员亲属挂床住院套取基金现象。
(19)有无用慢性病本置换套取非慢病药品。
(20)有无他人用慢病本开药。
(21)有无为非慢病诊疗机构代办慢病支付问题。
(22)超大处方。
(23)超大住院费。
(24)代刷卡。
(25)免住院起付线。
(26)参保人员免费就餐。
(27)给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返点(现金)。
(28)冰柜药品、食品混放。
(29)出院带药超剂量。
(30)门诊开药超剂量。
(31)药品进库量与出库量不符。
(32)是否按期签订医保协议书,医保基金管理是否符合协议要求。
(33)是否在门诊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医保基金监督告示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的方式
1、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
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月10-6月30日开展自查,6月30日前,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组将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对象。
2、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明察或暗访的形式实地进行检查。
3、重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
对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采取全面普遍检查,对所有被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可提出意见。对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将问题当场反馈医疗机构负责人,并经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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