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6)是否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就医等违规现象。

  (7)住院费用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9)药房是否存在搭售保健品、保健器材、日用商品等现象。

  (10)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收、乱收、重复收费、挂靠收费等违规问题。

  (11)药品定价与进价差价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定价规定。

  (12)有无将目录外药改为目录内药进入基金支付。

  (13)有无将目录外诊疗项目列入目录报销。

  (14)有无超项目多次重复检查,或者一天内超常规反复检查理疗套取基金问题。

  (15)给住院病人开非诊疗疾病药品。

  (16)有无陪床住院报销。

  (17)有无医院人员一年内反复挂床住院套取基金现象。

  (18)有无医院人员亲属挂床住院套取基金现象。

  (19)有无用慢性病本置换套取非慢病药品。

  (20)有无他人用慢病本开药。

  (21)有无为非慢病诊疗机构代办慢病支付问题。

  (22)超大处方。

  (23)超大住院费。

  (24)代刷卡。

  (25)免住院起付线。

  (26)参保人员免费就餐。

  (27)给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返点(现金)。

  (28)冰柜药品、食品混放。

  (29)出院带药超剂量。

  (30)门诊开药超剂量。

  (31)药品进库量与出库量不符。

  (32)是否按期签订医保协议书,医保基金管理是否符合协议要求。

  (33)是否在门诊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医保基金监督告示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的方式

  1、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

  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月10-6月30日开展自查,6月30日前,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组将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对象。

  2、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明察或暗访的形式实地进行检查。

  3、重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

  对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采取全面普遍检查,对所有被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可提出意见。对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将问题当场反馈医疗机构负责人,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