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劳〔2011〕6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促进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运行,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新人社办发[201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医保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乌鲁木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由我局成立社会保险专项治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财政、卫生、药监、发改委、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金专项检查。2011年5月10日-6月30日为自查阶段,2011年7月 1日至8月30日为抽查阶段。
二、检查依据
(一)《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新人社办发[2011]45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8]21号)。
(三)《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新劳社字[2008]96号)。
(四)《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
(一)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的单位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审计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金监督与财务处)
组 长:陈国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朱 江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晓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处长
唐恒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三) 分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