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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1〕2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提高医疗机构对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就医方式与自治区的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1]95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离休人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为全面了解掌握离休人员的身体状况,更好地为离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一名离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离休人员就医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每年定期对离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体检费用从离休人员医疗经费中支出。具体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安排实施。

  二、实行离休人员定点就医

  为方便离休人员就医,满足离休人员医疗需求,保证医疗机构对离休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采取我市离休人员与自治区离休人员同样的就医方式,实行离休人员定点就医管理。离休人员患病可在承担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就医。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承担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三、加强离休人员就医管理

  离休人员看病就医时,本人凭离休人员医疗簿、医疗证和社会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方可就诊。离休人员就医时开具的药品处方一般以两周用量为限,特殊情况下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负责人审签后可适当给予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月量。接诊医师应核对前次就诊处方,是否符合离休人员处方管理用药的规定。离休人员使用完医疗簿,在换新簿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已使用的医疗簿,发现重复开药、用药与病情不符等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将向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如果经核实是离休人员有意串换药品、超量开药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视情节给予离休人员停用社会保险卡的处理,改为就医由现金支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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