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1年评估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1〕3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职业教育法》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经研究,2011年4月25日至6月8日开展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及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1年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同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区(县)的评估年审工作做出时间安排,并派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区(县)评估年审做出计划安排,具体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及年审,并将计划安排表、年审评估小组成员组成情况于年审评估开始前3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
二、时间安排
评估及年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24日)。由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评估及年审阶段(4月25日至5月25日)。各区(县)及市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年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表1)。
三、评估及年审内容
(一)评估内容
按照《设置标准》、《暂行办法》和《评估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年审内容
1、规范办学情况(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情况);
2、2010年培训学员班期及花名册,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以及学员经培训后就业跟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