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11〕73号)
各参保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优抚对象就医,我市在进一步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经研究从 2011年6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就医结算方式,现将有关问题如下:
一、一至六级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分别列支做账。
二、一至六级优抚对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比照离休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执行。七至十级优抚对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