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劳动监察、仲裁案件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乌劳〔2011〕6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办案质量,按照《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标准》及《自治区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评查暂行办法》。我局邀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人员,于2011年1月17日至1月18日采取互查、集中阅卷、综合评查等形式,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案件案卷和劳动仲裁案件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案件和全市劳动仲裁案件案卷评查的基本情况
通过评查,全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均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执法,执法主体行为合法,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仲裁案件审理,有法可依,主体认定准确;二是绝大部分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三是均能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办案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基本正确。与2009年相比,案件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办结质量都有较大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办案中个别区(县)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列项中《限期改正指令书》未载明文号,拟处罚当事人应依据何种指令进行整改未明确;
2、单位用工信息表中填注的单位性质和案件来源登记表中填写的单位性质不一致;
3、送达回执日期有涂改、填写不完整、存在办案人员一个人签2个人姓名的问题。
4、询问笔录制作内容不规范,存在引导性询问,先入为主,提出强制性要求等问题,不符合案件询问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