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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1年5月-9月)

  在各级专项领导小组指导下,充分发挥区(县)、街道、社区力量,结合本区域内劳动用工特点,确定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三)总结阶段(9月29日-30日)

  各区(县)结合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地区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

  三、检查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要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价万分之五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保证金的收缴比例规定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四)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悬挂情况。工程项目必须悬挂规范的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悬挂于工地的醒目位置。

  (五)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设方是否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是否与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六)2010年度劳动用工备案及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资料等。是否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中检查出来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四、工作目标

  在建工程检查率100%,农民工投诉查处率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该项专项检查工作,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预防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力度。

  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一线,教育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工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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