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乌劳〔2011〕65号)
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求,从2011年5月至9月,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艾贝保·热合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陈永德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
成 员: 张 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副处长
孙 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处副处长
张建国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樊江林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队长
崔传芳 米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李 红 开发区(头屯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爱荣 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 兵 达坂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艾尼瓦尔 天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闫建龙 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齐军威 高新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世锦 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樊江林同志兼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组成。
二、活动步骤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5月-9月)
各区(县)要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辖区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情况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在检查的同时,要结合《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建设领域用工相关规定,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个建筑工地和每一位农民工,教育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