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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日常考核处理:

  1、对查实有违规行为并发生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或拒付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1)年度内累计扣分20分(含20分)以下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年度内累计扣分21分-40分(含40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年度内累计扣分在40分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并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2、违规定点单位拒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资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规数额已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年终考核处理:年终由联合检查小组,对定点单位服务协议进行检查,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结果生成全年考核成绩。考核分值直接与当年生育保险预留保证金挂钩,具体办法为:年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79-60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不予返还。

  考核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颁发的《定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印章;考核成绩优秀的定点单位,给予表彰;考核总评分低于60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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