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日常考核处理:
1、对查实有违规行为并发生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或拒付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1)年度内累计扣分20分(含20分)以下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年度内累计扣分21分-40分(含40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年度内累计扣分在40分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整改意见书》,并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2、违规定点单位拒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违规资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规数额已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年终考核处理:年终由联合检查小组,对定点单位服务协议进行检查,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结果生成全年考核成绩。考核分值直接与当年生育保险预留保证金挂钩,具体办法为:年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79-60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不予返还。
考核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颁发的《定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印章;考核成绩优秀的定点单位,给予表彰;考核总评分低于60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