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宿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5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工伤康复惠民工作,促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宿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力地加强了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现将《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工伤康复各项制度规程,抓紧推进工伤康复试点,确保年内完成省厅下达的2011年工伤康复工作目标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宿迁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伤康复旨在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存在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康复的规划、管理和工伤康复机构的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的鉴定确认和康复效果的评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工伤康复的具体实施和工伤康复费用核拨、结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