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11〕8号)
宁波市2010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10〕601号、浙土字A〔2010〕-0735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26.5073公顷;其中耕地66.5985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北区甬江街道包家村8.198公顷,其中耕地4.2501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下江村37.4565公顷,其中耕地19.0961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姚江村20.05公顷,其中耕地3.9575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甄隘村55.9145公顷,其中耕地34.5643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2.1072公顷,其中耕地2.027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村1.9483公顷,其中耕地1.8903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孔浦村0.8328公顷,其中耕地0.81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宁波市大庆南路189号)、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宁波市东部新城和济街9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办理与否,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