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9日)废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9年印江自治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①视听设备(包括电视机、VCD、DVD、录像机等);②电冰箱;③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④各类空气调节设备(空调、除湿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台)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等);②打印机;③传真机;④复印机;⑤速印机;⑥扫描仪;⑦投影仪;⑧软件(各类应用、系统软件及开发)。
(3)家具: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及会议桌、椅、沙发)。
2、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切纸机)。
(2)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
(3)电梯。
(4)锅炉。
(5)档案及保密设备(包括文件柜、档案柜、档案密集架、保险柜等)。
(6)其他专用设备:①医疗设备;②计划生育设备;③教学仪器、试验设备、科研、检测仪器;④广播电视、影像设备;⑤体育器材;⑥安全监控设备;⑦灯光、音响设备。
3、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小汽车、大客车、工程车等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
(二)工程类: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